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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日期:2009-10-29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1、缴费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计征依据、费率和计算。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3、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缴费单位持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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